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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民事律师:卖方不按合同约定迁出户口,律师助买方获赔偿金

2025-04-05 07:43:45 来源:全国新闻网 作者:无痕 点击:3463次

原告杨某计划购置房产,于2015年7月28日,在第三人房屋经纪公司的介绍下,与被告张某相识,并签署了“房屋买卖业务签约文件合订本”(以下简称“房屋买卖合同”)。为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杨某、张某及该房屋经纪公司还额外签订了居间服务合同、补充协议以及融信托管协议,形成了一个全面而细致的房屋交易框架。在交易过程中,杨某按照约定逐步支付了购房款项。具体而言,他于2015年7月28日向张某支付了定金10万元,同年10月18日支付了购房款15万元,11月19日又分别支付了317万元、3万元购房款及2万元物业交割费。此外,杨某还通过贷款方式向张某支付了133万元,总计支付购房款项达到480万元。2015年11月23日,杨某与张某顺利完成了房屋的过户手续,标志着房屋产权的正式转移。然而,张某在后续履行合同中却未能恪守承诺,特别是违反了房屋买卖合同第九条之(三)项的约定,即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将其子的户口迁出该房屋。这一违约行为直接影响了杨某对该房屋的再次出售价格,给他带来了不小的经济损失。面对这一困境,杨某多次与张某及房屋经纪公司进行协商,但均未得到积极回应。无奈之下,杨某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委托了恒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此案。房屋经纪公司在此事中表示,他们作为居间服务方,已经成功促成了杨某和张某之间的房屋交易,并完成了居间服务。他们指出,核实户口、迁出户口等事项并不属于其居间服务的范围,但合同中已经明确规定了业主有迁出户口的义务,并约定了相应的违约金。恒略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迅速与杨某进行了深入的案情沟通,并结合相关证据材料快速出具了代理意见。律师认为,本案中签署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具有法律效力。同时,根据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张某应在房屋产权过户后的一定时间内将原落户于该房屋的户口迁出,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然而,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张某却未能如期迁出户口,这显然违反了双方的合同约定。基于以上分析,恒略律师详细了解了杨某所遭受的损失,并进行了精确的计算。随后,律师代表杨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张某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张某并未出庭应诉。法院根据杨某提供的证据及第三人的陈述,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认定。根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法院认为张某未迁出户口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并依法对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进行了判定。关于违约金的金额确定问题,法院综合考虑了实际损失、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并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衡量。最终,法院依法酌情判定张某赔偿杨某逾期迁出户口违约金10万元,并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这一判决结果不仅维护了杨某的合法权益,也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与威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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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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